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曉飛)記者上午獲悉商務中心,首師大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賴某,以故意抬高班車合同金的方式,私扣校車租金差價8萬餘元,被朝陽法院以貪污罪判刑5年。
  據瞭解,現年38歲的賴某2001年畢業於首都師範大學政法預防癌症須知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隨後便被分到了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實驗學校,先後擔任班主任、校團委書記和德育處主任,2009年時,賴某開始到學校總務處工作。
  然而就是賴某開始管理學校總務處後,從2010年2月開始賴某在自己負責的抗癌食物有哪些租用學校班車項目中,發現有“油水”可撈。
  在學校班車租用合同中,賴某故意抬高合化療飲食注意同約定金額,提高報價,然後等到學校按合同約定支出費用後,賴某再將合同實際履行的金額交付給校車出租方,自己則從中賺取差價。
  截至2013年5月案化療副作用發,賴某累計共將8.7萬元的超額租車款據為己有。
  而在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間,賴某還從校總務處主任一職升任校長助理。
  由於被人舉報,賴某最後被抓獲歸案。
  案件審理辯護人提交學校情況說明 求減刑
  庭審中,賴某對於檢方的指控毫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部分贓款我用於組織單位員工聚餐等活動了,沒有據為己有。”賴某辯解稱。
  賴某辯護人則認為,在辦案機關尚未掌握完全證據時,在一般排查過程中找到賴某後,賴某便交待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庭審當中,賴某的辯護人還提交了一份學校出具的說明書,希望能對賴某減輕處罰。
  情況說明顯示:在檢察院來校調查之前,校方不知有此事,也沒找過賴某調查或瞭解相關事務,沒有上級組織或紀檢部門要求校方找賴某本人調查或瞭解相關事務,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是第一時間接觸賴某並將其帶走的,賴某在單位表現一貫良好,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沒認定被告人“贓款未占為己有”說法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賴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反貪部門辦案人員在對賴某進行調查談話前已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及主要犯罪事實,已明確掌握主要犯罪線索,賴某並無自動投案行為,而是在辦案人員掌握相關犯罪線索後對其採取調查談話措施的過程中才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
  另外,法院認定,賴某稱贓款用於組織單位員工聚餐等活動,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最終判處賴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的8.7萬元發還學校。  (原標題:首師大附屬實驗學校 校長助理貪污 獲刑 曾任該校總務處主任 抬高校車租金 私吞差價8.7萬 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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